中央106条支持民营经济措施 为何仍无法挽回民企信心?

内容提要:

今年以来先后四次出台了106条支持民营经济的措施,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效果甚微。从思想认识上,我们一直在灌输错误的资本、企业家认知。在法律体系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法制有余而法治不足,导致民营资本严重缺乏制度预期而失去信心。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五条足矣。一、今年以来先后四次出台了106条支持民营经济的措施,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效果甚微。

上周,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发布。这已经是今年第四次公布支持民营企业的措施了。

第一次是7月19日国务院出台31条,第二次是8月1日发改委出台28条,第三次是9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22条,第四次是上周的11月27日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台的25条。这四次支持民营经济的措施合计达到106条,数量可以说是非常庞大了,反复强调,反复放出预期,真诚到快要撕心裂肺了。

为什么国有经济不需要单独出台扶持政策?为什么三番五次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在推动疫后经济复苏过程中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民营经济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的确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2023年1-10月,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同比增长6.8%,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下降了0.5%;1-10月,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增长7.1%,但私营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下降了1.9%;商务部网站公布,2023年1-10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870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4%。

面对以往没有过的、力度之大的、密度空前的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民间反应还是平淡如初,民营企业信心依然不足,民营企业发展还是举步维艰,政策效果不太明显,为什么?

关键是还没有找到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原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顾此失彼,治标不治本,政策再多也很难解决问题。

二、从思想认识上,我们一直在灌输错误的资本、企业家认知。

虽然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们在法律上、文件上、政策上、领导讲话上,时常为资本和民营企业家正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提倡把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肯定民营企业对国家“56789”的巨大贡献。

但在我们最基本的意识形态领域,我们通过从小学开始的思想政治教育,到大学的政治经济学课程,一直在灌输资本罪恶、资本家剥削的错误观点。我们从来就没有采取任何在意识形态上正确认识资本,正确评价资本家、企业家的措施,这导致即使在具体的措施、文件上不时提及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护民营经济,都因意识形态根深蒂固的认知而被无形地抵制或消解。

而国有机构的教师、研究者们,则拿着主要由民营企业缴纳的税收发放的工资,选择研究私营企业存在剥削的课题。经济观察报2004年1月19日刊登的徐则荣题为《私营企业主劳动收入占16.4%,剥削收入占83.6%》的文章,力证私营企业主剥削工人。

舟山市委党校官网党校学报2009第1期发表的署名易俊的《民营经济发展中需要反思的六个问题》一文,还利用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得出“这说明私营、外资经济是存在剥削的”结论。

2023年2月2日的昆仑策研究院头条号发表署名程恩富、汪桂进的《当前剥削理论与现实评析》文章,公开宣称:根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和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分析,我们认为私营经济同外资一样,都是以追求私人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因此,存在剥削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建设社会主义类型的市场经济是目标,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程恩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三、在法律体系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迫切要求保护他们获得的合法财产。

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仅可以使财产所有人产生一种制度预期,对自己的财产产生安全感,一方面可以激励人们依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起到鼓励交易,并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

我们在法律上,似乎对公产私产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比如,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75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共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侵犯,往往会受到严厉的打击,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对私人财产、私企财产的侵害,责任人不仅鲜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上对受到侵害的私产,大多数都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比如湖北知名的民营企业家兰世立,先后两次含冤入狱,被司法错判造成的私有财产的损失,却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第一次是2010年的东星航空破产案,东星航空被强行逼迫破产,最后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中航,兰世立名下一百多亿资产一夜之间易主,自己则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获刑4年。这桩官司把兰世立由湖北首富打落地狱,四年后被判无罪释放,一时轰动全国。

这场涉嫌由时任武汉常务副市长袁善腊构陷的冤案,2011年在狱中服刑的兰世立透过亲属,对袁善腊进行实名举报,但直到2022年3月,袁善腊才被纪委立案调查。即便如此,兰世立的百亿企业和私人财产,一夜蒸发,无人赔偿。

第二次是兰世立第二次创业后,因麦趣尔虚假控告,导致兰世立被监视居住、潜逃海外、被列为红通人员全球通辑,最后被捕押送回国,前后被羁押、坐牢失去人身自由共计902天。2021年,广州中院宣判兰世立无罪。但法院仅判决了59万的国家赔偿。

发生在一个民营企业家身上的两起冤假错案,兰世立获得的赔偿不及其损失私产的十万分之一。制造这两起冤假错案的公检法当事人,也无一人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四、法制有余而法治不足,导致民营资本严重缺乏制度预期而失去信心。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法制的特点在于其稳定性和规范性,它为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得公民和组织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理念,它强调的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优点在于其公正性和公平性。

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法治则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往往是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一些社会规范,特别是我们熟悉的道德规范。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资本需要的是稳定的制度成本和市场预期,民营企业主需要的是公平的市场环境,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预期。说到底,民营经济需要的不是特殊的政策,而是稳定和透明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国有资本的一视同仁的不受歧视的对待,是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一锤定音的强大信心。

四十年前的改革开放,原本我们确立了一条从法制走向法治的康庄大道。但遗憾的是,近些年来权力从法律的笼子中溢出越来越多,对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干预越来越多。因此从现实生活来看,我们建立越来越多的法律制度,但距离法治却越来越远。

在前不久央视新闻播出的对资溪县法制办主任的采访视频中,该县法制办主任直言,”你说法治我都觉得有些好笑“,这充分暴露了在越来越多的官员心中,权大于法,县长大过法律的”法治倒退“的尴尬现象。

正因为这些现象越来越突出,才让越来越多的资本和企业家感受到了不确定性的成本压力,感受到了政策翻烧饼的无可适从,感受到了国企与民企差异的持续扩大,从而失去了继续发展的信心。

五、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五条足矣。

自由的市场经济,比多少个文件多少条措施更重要。继续向依法治国的法治方向前进,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才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不少民营企业主看来,今年可以公布四次鼓励支持的措施,过两年可能可以采取五次限制打击的举措。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再多再好,如果落实不了,也是空纸一张,口号代替不了行动。

解决企业的投资、资产保护和发展问题,不仅应该依靠立法来解决,还要从中国人的思想认知上,去掉“资本万恶、资本家剥削“的根深蒂固的标签,不要让民营资本天生原罪、低人一等,不要让民营企业家担心政策多变,而失去投资信心。

实际上鼓励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不用那么多条,有以下五条就行:

一是承认资本是现代经济的基本要素,资本、劳动力、技术专利、企业组织管理等要素均有合理取得利润法律保障。取消所有教材中涉及资本是血腥的、资本家是剥削的相关内容。扭转与现代经济格格不入的政治经济学意识形态。

二是放开市场准入。任何行业和领域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都享有平等的可进入资格。

三是享受国民待遇。国有和民营一视同仁,一切法律、政策不再分国有和民营。

四是私有财产权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任何机构和人员对私有财产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一要赔偿,二要担责,并用法律形式进行明确。对之前的冤假错案造成的私人财产损失,要给予合理赔偿和彻底追责。

五是所有的涉及企业经营稳定性的经济政策,需经人大批准,不得任由部门自我发布实施。

【作者:徐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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